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
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规范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陵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理后保留的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二、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实行“一窗式”办理。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律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因客观原因需缓进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三、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做到应进必进、及时办结。凡应进未进或受理后未按规定按时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四、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五、县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要严格执行“十个必须十个不准”。(一)必须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和办理程序,不准巧立名目增设审批条件和环节;(二)必须按规定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后整体纳入政务大厅窗口审批,不准搞“体外循环、双轨运行”;(三)必须依规向审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不准私自收回审批权限,搞层层审批;(四)必须依法全面公开审批服务信息,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五)必须向申请人出据一次性告知单和不受理、受理、退件书面通知单,不准拒收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对象行政审批申请或受理后不予审批;(六)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搞好联合审批,不准推诿扯皮、拖延不办;(七)必须按规定在网上全面真实录入行政审批数据,不准先批后录或录入虚假审批信息故意规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监察;(八)必须严格落实AB角工作制度,保持政务大厅良好工作秩序,不准无故离岗、缺岗;(九)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费或减免费用;(十)必须严肃法纪观念,不准利用行政审批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