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
哪些情形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2)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哪些情形下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7)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陵川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