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
什么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2001年1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
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推行,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定文字。
反之,国家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以及旧译名用字、已更改的地名中的生僻字、已废止的《二简字》等均属不规范字。
什么是社会用字?
答:凡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都属于社会用字。例如: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上的用字,电视屏幕上的用字,商店牌匾、商品包装等的用字,街头车站牌、路站牌、广告牌、标语牌等的用字,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牌、公文、印章、板报等的用字,各种体育比赛、文艺晚会等文体活动和各种展销会、洽谈会等会议的用字,车站、码头、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用字,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用字等等。
陵川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