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张蓉蓉   来源:经信局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晋财综〔201515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稳定运行, 根据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 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取消和停 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41日起,规范、取消和停征以下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铁路护路联防费。

  2.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缺建绿地补偿金。

  2.临时占用绿地费。

  二、从201541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取消和停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取消和停征后,相关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变更行政事业收费公示栏()内容,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20154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专户。

  五、各市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 继续收费。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规范、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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