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15〕40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市直属分局)、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 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将国务院免征小微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免征对象范围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要认真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并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及免征政策,核实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作为地税机关免征的依据。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重要性及办理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地残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制定 具体措施,积极通过电子数据共享、传送资料,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主管地税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免征条件, 扎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的核实工作,一次性明确符合免征政策的小微企 业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