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2   作者:罗珊   来源:经信局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1540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市直属分局)、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 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将国务院免征小微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免征对象范围

  201511()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要认真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并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及免征政策,核实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作为地税机关免征的依据。

  二、工作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重要性及办理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地残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制定 具体措施,积极通过电子数据共享、传送资料,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主管地税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免征条件, 扎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的核实工作,一次性明确符合免征政策的小微企 业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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