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秦海波   来源:经信局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 〔2014122)已经公开发布,请严格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就免征省级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的政策在20141231日巳到期。现决定自201511日起,对小微企业继续免征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具体确定。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以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 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继续变相收费。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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