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秦海波   来源:经信局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计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534号)  

(三)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摘自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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