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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十条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3-02-07   作者:管理员1   来源:系统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标杆项目是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期内的标杆项目列为响应年度的省重点工程。
    二、省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特别流转金等方式对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标杆项目给予支持。
    三、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列入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国家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标杆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直接开发未利用地等措施,保障标杆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标杆项目可以使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
    四、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标杆项目自投产获利之日起三年内,省财政按其上缴省级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重大科技专项经费向标杆项目倾斜。
    五、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利用各类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定期组织标杆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召开对接会,确保金融机构向标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组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对省内各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考核,把对标杆项目的支持列为考核事项,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优先将标杆项目企业列入“山西省拟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享受我省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单位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对已上市的标杆项目企业支持其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七、标杆项目享受同行业最优惠的电价政策。标杆项目可享受大工业电价政策。标杆项目中的服务业电价享受与工业同价的优惠政策。对原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在列入标杆项目后,用差别电价专项收入,按照大工业电度电价标准的20%给予补贴。
    八、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严格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对涉及标杆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提前对接,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加快审批速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九、凡经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通过的,简化其中所包含的标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植树造林、河道整治、污染治理等生态修复类标杆项目,下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十、加大对标杆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水、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力度。 (温亚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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