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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11-12   作者:管理员1   来源:系统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发〔2010〕22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陵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所有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来我县依法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等三产服务业,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参与建设基础设施、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进入时须到招商引资办公室登记备案。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将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待项目如期达产达效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按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同等数额予以返还,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执行,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每亩200万元,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条 凡在全县旅游规划景区内征用土地,从事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本县留成部分同等数额予以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旅游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乡、村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投资方用地问题。征用或租赁土地,要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开发荒地、荒山、荒坡、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种养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资项目,属于国有、集体性质的,保障土地经营权50年不变。政府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免交土地各项费用,并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资金。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景区开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属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再延长两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返还。收购或兼并县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2000万元以上,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政府将根据有关政策授予特许经营权和其他支持,运营获利之日起,三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第五章  引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大项目、大企业,对在引进外资、兴办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予以重奖。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引进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和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 引资人的确认,引资数额的认定,依据银行有关原始数据、资金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审计、财政机关核准的有关证明,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十条 凡为我县捐资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经捐资者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响应的荣誉职务。对捐资发展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捐资额达到所建项目资金总额50%以上的,视捐资方要求,允许以捐资者的姓名为项目命名。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单位、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企业及个人,按照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考核兑现,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六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第一学历)或在工业、农业、金融、贸易、外语等方面确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被企业聘用,并同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关系,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本科生(包括中级技术职称)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津贴,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包括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凡来本县领办、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扭亏增益后,可连续三年提取税后利润的3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合作者。对推动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将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外来客商以及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常住居住户籍。成绩突出者,可优先提名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商参与本县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购买本县境内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经资产评估后,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并享受新办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力度,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打包服务。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属于本县级部门能够直接办理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属于报上级审批的,由分管县长牵头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评比、收费、罚款。凡刁难、干扰、推诿影响企业发展的;凡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国内外500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做法,制定更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品产量、产值额、纳税额等,并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陵川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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